全国股转公司规范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行为
发文日期: 2018-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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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五)——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下称《问答(五)》),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问答(五)》对“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所涉及的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告知、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规定,挂牌公司应在股权质押、冻结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如何保证信息披露及时性”等四个问题作出解答。根据《问答(五)》,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法规链接:
《关于发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五)--股权质押、冻结信息披露〉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