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10月1日起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AEO互认
发文日期: 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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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16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以色列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
公告称,中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以色列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以色列的AEO企业。公告明确,中以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查验率;进口货物优先通关;在各自项目下,指定海关关员处理与项目成员货物通关相关的事宜;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办理手续。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6号--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