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
发文日期: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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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询意见,意见反馈截至11月16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其命名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其中,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等内容;通用名不得含有“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等内容。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保健食品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作出详细规定,明确注册保健食品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注册保健食品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