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构联合通知延长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结算周期
发文日期: 2019-08-23
英文版
近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三机构发布
《关于延长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结算周期的联合通知》
(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
(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要求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二、本通知所称结算周期是指交易日至结算日的工作日天数。三、延长债券交易结算周期的具体规则如下:(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的结算周期可选择T+0、T+1、T+2或T+3日;(二)延长结算周期适用的交易范围:债券交易结算双方中有一方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即可选择T+3的结算周期;(三)延长结算周期适用的结算业务类别:现券交易、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
(来源: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法规链接:
《关于延长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结算周期的联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