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
发文日期: 2020-04-03
英文版
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出《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以在所在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以及地级市(州、盟)行政区域内变更营业场所,但不得从乡镇迁至市区或县城,也不得从县城迁至市区。《通知》进一步规定,自贸区内适用特殊政策设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仅可以在该自贸区内的同一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辖内变更营业场所。《通知》还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变更营业场所30个工作日前,以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变更信息和确保业务连续性的具体方式,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和公共金融服务不受影响。
(来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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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