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规范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
发文日期: 2020-07-08
英文版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印发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办法》规定,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等11省市,原则上仅支持中西部8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地区。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原则上应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时,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等六类,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办法》还明确了相关补助标准,例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60%予以支持。
(来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规链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