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律商网注]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第35号

2007年4月11日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生贤

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环保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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