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律商网注]
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2014年7月18日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月21日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部长 楼继伟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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