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财险[2017]180号

2017年7月11日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信保业务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履约义务人,是指信用保险中的信用风险主体以及保证保险中的投保人。
  本办法所称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下简称网贷平台)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稳健审慎、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确保信保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关注底层风险,充分评估信保业务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五条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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