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原辅料进口通关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原辅料进口通关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用原辅料进口通关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8年4月2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件)、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46号,以下简称146号公告),为规范原料药及药用辅料的进口通关,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进口原料药,进口单位可凭原料药批准证明文件、原产地证明、装箱单、提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等资料,到口岸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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