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5月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5月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8年5月修订)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2018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 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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