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

财会[2018]34号

2018年12月6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有效实施,夯实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部门决算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现就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有关问题以及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有关问题
  (一)关于准则制度实施范围。
  未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称新制度)中的预算会计内容,只执行财务会计内容。
  原参照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非政府会计主体,可参照执行新制度。
  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各级工会组织,暂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继续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属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范围、但财政部未针对其原执行的会计制度专门制定新旧衔接规定的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8]3号)做好新旧衔接工作。
  (二)关于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
  单位应当按照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现金收支业务进行预算会计核算。未纳入年初批复的预算但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的非财政拨款收支,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三)关于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
  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以2019年1月1日为初始入账日,做好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登记入账工作。
  1.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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