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Navigation Safety for Waterborne and Underwater Activiti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Navigation Safety for Waterborne and Underwater Activiti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

2019年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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