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征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9年10月7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登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供销合作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1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s2019@chinacoop.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工作办公室(邮编:1008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领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规范供销合作社组织和行为,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合法权益,发挥供销合作社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促进城乡商品流通、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党和政府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建设与农民联结紧密、为农服务功能完备、市场化运行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发展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开放办社,联合合作、互助互利。

  第五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实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供销合作社及其经营服务组织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由国务院领导,地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和保障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进行扶持、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第八条 供销合作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九条 供销合作社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为县级、市地级、省级地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经营服务组织。

  第十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地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名称为“行政区划+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自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