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

2019年9月15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资委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执行)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按照资本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组织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过程。根据资本预算资金的性质,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资本性预算、费用性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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