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

2020年2月14日

  现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第七条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第八条修改为:“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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