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20号

2020年5月22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

  现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0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案件(风险)分级督查督导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0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重大案件(风险)约谈告诫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5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和《关于加强保险案件信息处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分类查处原则。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六条 银保监会负责指导、督促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的案件管理工作;负责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指定派出机构查处银保监会管辖的案件。

  第七条 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保监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辖区案件管理工作,并承担银保监会授权或指定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案件准确分类,区分不同类型案件开展查处工作。

  第二章 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

  第九条 案件类别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第十条 业内案件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