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20]13号

2020年9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麻精药品管理工作
  麻精药品是我国依法依规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麻精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镇静等作用,是临床诊疗必不可少的药品;另一方面不规范地连续使用易产生依赖性、成瘾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甚至违法犯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认真梳理当前可能存在的隐患漏洞,制订完善进一步加强麻精药品管理的具体措施,在满足临床需求的同时,防止麻精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二、完善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是麻精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麻精药品管理及使用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等,明确麻精药品管理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全面加强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以及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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