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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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 ),此文件已被修订。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2004年11月10日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由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署长:牟新生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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