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96]396号

1996年9月18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机场:

  为加强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办发[1995]5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第六条,制定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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