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办法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3]137号

1993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边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地海关: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54号《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规定,公安(含武警边防,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缉走私、贩私案件的罚没收入,由全部上交地方财政,改为50%上交中央财政,50%上交地方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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