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3年1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第16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财预明电字[1993]2号

1993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2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提高税率后有关预算级次,预算科目、收入缴库和年终结算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根据《通知》的规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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