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8]第718号

1998年12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下发后,各地要求明确该通知执行时间,并提出应采取措施以利于查处与此项移送货物行为有关的偷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解释,本应从该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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