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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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

2010年9月14日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毅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的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规范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下简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依法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铬化合物,是指以铬矿、碳素铬铁等含铬原料生产的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酐等产品,以及利用铬酸盐、重铬酸盐或者铬酸酐等生产的铬盐、铬氧化物等产品。

  第四条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 从事铬化合物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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