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一条已被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已被废止。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已被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税地字[1986]第8号

1986年9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税务总局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对这两个条例作了一些解释和规定,现将《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一并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附件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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