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设计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设计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设计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6月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通知略) 附件: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设计机构同外国设计机构合作设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合作设计)的管理,促进合作设计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投资或中外合资、外国贷款工程项目的设计,需要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时,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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