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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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不相适应。***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计设[1986]840号

1986年6月5日

  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6月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计设[1986]84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设计机构同外国设计机构合作设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合作设计)的管理,促进合作设计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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