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23号),此文件中的第九条第(三)项已被废止。
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

2011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