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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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0号

2011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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