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此文件中第八、九条中内容不符的规定已被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此文件中的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第149号

1993年12月27日

现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21日原财政部税务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同时废止。

  附件: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三)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一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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