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15号

1994年1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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