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将澳门纳入保险资金境外可投资地区的通知》,将澳门纳入保险资金境外可投资的地区,具体投资品种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54号),此文件中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停止执行。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4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监发[2012]93号

2012年10月12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运作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实现保险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根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充分研判拟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和监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委托人除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置境外投资相关岗位,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二)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三)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境内受托人除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三)境外投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3人, 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人员不少于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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