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Provisional Regulation on the Procedur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Provisional Regulation on the Procedur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6]第34号),此文件被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2000年10月8日

财库[2000]1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中直机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附件: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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