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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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此文件第十五条已被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

1993年10月3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章  标  志
  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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