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2号

1997年1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各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对执行中涉及的一些具体业务界线提出问题,经研究,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税务处理问题
  外国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仍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5]财税外字第197号)附件第一条第(一)项确定的原则,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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