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号

1998年2月18日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正确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推进依法治税,现将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罚款,但罚款的幅度不得超出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省和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税务行政处罚,但可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二、  删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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