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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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

2013年1月31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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