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财税[1985]第97号

1985年4月17日

  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现对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口征税、出口退(免)税的规定,一律只适用于报关进出口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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