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订)
主席令[2001]第48号
2001年3月15日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1年3月15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修订)
主席令[2001]第48号
2001年3月15日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1年3月15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再修订。)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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