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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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删去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已被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主席令[1988]第3号

1988年4月13日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1988]第3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厂长
  第五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第三条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 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七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九条 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十三条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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