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民政部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有些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我部在1993年和2000年清理的基础上,再次对执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现决定废止以下23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 称   文号   发文日期   废止理由
  1   民政部关于涉外结婚证的印制和用章问题   民发[1980]47号   1980.7.2   有关内容被《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吸收
  2   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民[1983]民20号   1983.3.10   有关内容被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吸收
  3   民政部关于统一申请结婚当事人在律师面前作出的未婚声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的函   [84]民民字第14号   1984.3.31   有关内容被《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华侨、港澳台居民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4]246号 )吸收
  4   民政部关于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限补充规定的通知   民[1984]民16号   1984.4.21   有关内容被《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吸收
  5   民政部关于驻香港各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问题的通知   [1988]民民函第4号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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