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此文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第38号
2001年4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第38号
2001年4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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