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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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主席令[2003]第1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主席令[1995]46号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四章    业    务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经理国库;    
  (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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