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第63号

1995年7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1995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当前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需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经研究,现决定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修订如下:

  第三条 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分别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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