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14年修订)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14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14年修订)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号

2014年3月4日

  为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队伍建设,推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发展,应市场成员要求,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13年12月2日交易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2010年8月27日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的管理,建立市场化评价机制,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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