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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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 (财会[2017]22号),此文件不再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会[2006]3号

2006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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