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9]第57号),此文件已废止。***)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外字[1992]第278号

1992年6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礼宾改革精神,针对原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适应接待外宾工作的需要,经过调查研究,我们对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接待外宾过程中,各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不得自行突破和改变。对违反规定的开支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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