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通字[2009]2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消[20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了使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不断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结合国际认证的通行做法和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公安部决定,采用以“型式检验+工厂条件+监督检验”为模式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替代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并授权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具体实施。为确保新老制度顺利转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适用于除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消防车公告制度以外的各类消防产品的管理,并分批组织实施。首批公布的产品目录共9类53种,包括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43种和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10种(见附件)。其余列入该项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将于2002年底前陆续公布。

  二、凡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并使用消防认可标志的消防产品,均可在市场流通。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从2001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首批目录范围内的型式认可申请。从2002年5月1日起,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从2003年1月1日起,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三、首批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在2001年12月31日前申请型式认可的,原产品的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发、换证或型式检验)为2000年1月1日后签发的,本次发证免于型式检验。

  四、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应将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有关技术文件向企业进行认真宣贯,使企业充分了解并自觉遵守该制度的有关要求。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有关企业的宣传,使之明确新的产品管理制度的要求,要认真指导企业完成好首批目录范围内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工作,并按通知要求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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