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会协字〔1996〕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
1996年6月5日至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特别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在6月5日召开的全体代表大会上,全体代表一致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传达、贯彻。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1996年6月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特别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审计署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
(二)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三)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依法办理审批及监督、管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人员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九)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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