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1994年4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
  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国际红十字组织,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印样附后)。

  第八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

  第十条 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开展备灾和救灾工作;
  (三)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战时参与救护活动;
  (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负责红十字会的血站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开展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
  (六)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
  (七)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实体;
  (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
  (十一)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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